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学发展,保证学位授予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设立安徽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7人到31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到4人,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学科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其他组成人员由学院推荐的人选、教务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人选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相关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一般应是相关学科具有正高职称、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部门办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由7人到1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委员由学院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学位办,学位办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为: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一般限定在身体健康且任满一届委员时未达到退休年龄。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充分覆盖学院所涉及的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三)审查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学科的研究方向变动,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推荐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
(五)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提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
(六)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七)组织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申报材料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材料;
(八)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规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位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
(二)组织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配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材料;
(四)组织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评选各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六)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主席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研究生管理部门和教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重大决定原则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席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因工作需要,报请主席同意,由学位办提出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的;
(二)在任期内退休或工作调离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的,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届内无故连续两次或累计四次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有第十五条(一)至(五)情形的,经所在学院批准,不再担任委员,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六条 届内当委员总数出现缺额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主席提名,学校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学院确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出现空缺,由学院推荐,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