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管理,规范《推荐表》使用和毕业生就业行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各方面综合情况的一种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的介绍信,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
2.我校应届毕业本科生、研究生、高职生可以申请办理《推荐表》。
3.按照相关规定,国防生、对口单招生中的煤矿企业优秀青年、研究生中的委培生、定向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推荐表》,已升学、留学、入伍的毕业生不予办理推荐表。
5.毕业生持打印好的《推荐表》报经辅导员、学院(研究生处)两级审核。经审核后的《推荐表》以班级为单位在指定时间内集中到就业处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6.毕业生每人只能办理一份《推荐表》。
7.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推荐表》,如有丢失或污损无法使用,毕业生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予以补办,就业处负责收回污损《推荐表》。
8. 《推荐表》可以复印,毕业生求职时,可以将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当双方达成求职意向后,方可将原件交给用人单位。
9. 《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留空白,无内容填写栏写“无”。
10. 《推荐表》内容必须规范填写:
(1)出生年月:如,1988.09
(2)政治面貌:如,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群众;
(3)学历:如,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
(4)培养方式:如,统招,委培,定向;
(5)生源所在地:按毕业生入学前家庭户籍所在地填写,省内毕业生要求填写至县、区一级,省外毕业生要求填写至市一级;
(6)职务:如,班体育委员、院学生会副主席、校学生会学习部部长等;
(7)专业(辅修专业):按照专业目录名称规范填写;
(8)学制:如,五年,四年,三年,两年;
(9)外语水平:填写CET-4、CET-6考试分数;
(10)计算机水平:如,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国家三级;省级一级,省级二级,省级三级;
(11)学习成绩:另附纸打印并加盖教务处公章,研究生加盖研究生处公章。
(12)在校期间主要获奖情况:填写获得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情况。如:2009-2010学年校一等奖学金、2009-2010学年校优秀学生干部等。
11.辅导员和学院要对《推荐表》进行严格审核,对照填写内容查验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计算机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规范、真实。
12.就业处负责审查辅导员、学院审核情况,审查《推荐表》填写的完整、规范情况,符合要求的予以签章。
1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