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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
2013-01-08 09:20     (点击: )
(2008年12月26日经机械工程学院第一届“两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和谐发展,依据《安徽理工大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校,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改革与建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和保证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机械工程学院教代会接受安徽理工大学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开展下列工作: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教学和管理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院制定的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学院党委的安排部署下,按照教代会的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同级领导干部,行使监督评议干部职权。
第六条 院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提高办学水平,建设高等应用型教育领域名校做出贡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本院在聘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从本单位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民主协商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正,有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代表的比例根据学院情况确定。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依据学院教职工总数而定,教师比例一般应占6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4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工人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调离本学院的;解除聘约的;长期休假不参与学院工作的;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缺额代表由所在基层单位补选。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选为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与选举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请假。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经原选举单位或院级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有权罢免或撤换其代表资格。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有参加重大决策讨论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本单位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本单位的工作和领导干部,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代表有权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代表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抑、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教职工代表必须是思想活跃、作风正派,关心本单位的发展建设,敢于发表意见,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的同志。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开会期间,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应包括院级单位的领导、教师、管理人员、工人等各方面人员的代表。
第十九条 教代会应推选常设主席团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对教代会负责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议题,组织提案的征集及处理,教代会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经常设主席团讨论决定后可以执行,但必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各工作小组作为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组织,应根据大会的决议精神和常设主席团的要求积极开展活动。其主要任务是:
(一) 准备与本小组有关的材料;
(二) 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
(三)收集、整理与本小组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
(四)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共同协商决定。教代会议程一般包括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或决定与教职工权益和生活福利有关的方案和办法,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小组。
第二十二条 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有关工作:
(一)做好下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和教职工参与的活动,调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的积极性,并听取他们的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五)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