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2010-12-06 17:53     (点击: )

为了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实验用危险物品管理相关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认真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实验室类型众多、情况各异,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 实验室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包括承揽外单位科研任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 实验室对有动用的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七条 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大功率用电器、化学危险品等,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使用前、后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建立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谁使用,谁负责。

第八条 任何与实验室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不准在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应有批准手续和防范措施。

第十条 实验室内应保持整洁卫生、通道(包括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室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人员(学生)按实验的正确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实验过程中有关人员或指导老师不得随便离开实验室。

第十二条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懂得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本单位预防火灾的措施。

第十三条 因过失、渎职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