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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招聘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4-03-03 14:31     (点击: )

为加强毕业生招聘活动管理, 促进毕业生招聘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保证校园安全稳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进校开展的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批准后方能进行。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安排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
第二条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全校性校园招聘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学院举办招聘活动的指导、检查工作,并为到校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的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及服务工作。
第三条各学院应针对本学院毕业生学科、专业特点邀请用人单位举办学院专场招聘活动,学校将学院举办专场招聘活动情况纳入就业工作考核。学院举办专场招聘活动,须事先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备案。招聘信息由毕业生就业工作处统一发布。
第四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应科学合理地安排毕业生招聘活动时间。大型招聘会应利用周末或节假日举办。
第五条加强毕业生招聘活动的安全管理。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招聘信息安全审查和招聘活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1.对初次来校招聘的单位,要认真核查用人单位相关资质(“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查招聘信息的真实性。
2.要对招聘场地、设施做安全检查,要安排专人到招聘会现场进行管理,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招聘活动的安全。
3.举办50家以上用人单位参加的招聘会,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主办单位要在保卫处指导下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与保卫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
2.首次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招聘人员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到校举办招聘活动,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及本单位相关证明。
3.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要服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或主办学院的统一安排。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人格,保护毕业生隐私,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和主办学院要加强对招聘活动的监督,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取消或终止其招聘活动:
1.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2.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或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参加招聘;
3.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
4.擅自要求毕业生体检(确需体检的,须经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或主办学院同意后进行);
5.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6.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招聘无关的活动;
7.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损坏其他招聘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第八条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毕业生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
2.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应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
3.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的,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